醫保目錄調整在即,利好哪些品種?對藥企有何啟示?
作者:醫藥網 來源:醫藥網 2020-8-13 打印內容
根據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范圍,接受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向國家醫保中心提交必要的資料。對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藥品進行公示!痘踞t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新增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經專家評審后,除了符合條件的國家集采中選藥品或政府定價藥品可直接納入《藥品目錄》以外,其他藥品按規定提交藥物經濟學等資料。這意味著已有藥物經濟學數據的產品更有可能進入2020年醫保目錄。
“調整” 動了誰的奶酪?
“征求意見稿”提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要求,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可以納入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范圍。涉及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直接調出”、“可以調出”和“調整支付標準”的具體情況。
調出目錄類
一是“直接調出”類,涉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要求的以下情況:①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②被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③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④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⑤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
二是“可以調出”類,涉及符合第十條要求的以下情況:①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②臨床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③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條件的藥品。
“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可以納入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范圍”包括“調出目錄”和“調整支付標準”兩種情況。其中,“調出目錄”藥品的范圍包括:①被國家藥監部門撤銷、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②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這兩項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下的第①項和第③項一致。
調整支付標準類
調整支付標準藥品的范圍包括以下三類:
1. 處于協議有效期內,且按照協議需重新確定支付標準的談判藥品。
【立項考量】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原則上談判藥品協議有效期為兩年。協議期內,如有談判藥品的同通用名藥物(仿制藥)上市,醫保部門可根據仿制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也可以將該通用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預計2019年醫保談判目錄中有仿制藥或生物類似藥的產品可能需要重新談判。
2. 根據企業申請或專家評估,有必要調整限定支付范圍的談判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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