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藥店將有11個變化
作者:藥店經理人 來源:藥店經理人 2020-10-9 打印內容
醫藥網10月9日訊 最近,國家醫保局接連回復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代表的建議和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第三次會議委員的提案。梳理發現,以下11個方面涉及醫保零售藥店。
1、支持長處方醫保報銷
關于長處方醫保報銷,國家醫保局回復:疫情期間,山東、海南、重慶、四川等省市積極落實,規定對于門診慢特病患者,根據病情需要取藥量放寬至3個月,其中北京市規定疫情期間所有門診開藥在遵醫囑、保安全的前提下,開藥量放寬至3個月。目前,國家醫療保障局正在研究制定支持慢性病實施長處方管理的具體措施。
2、支持定點醫藥機構提供“不見面”就醫購藥服務
關于遠程醫療醫保報銷政策,國家醫保局回復:下一步,將會同相關部門,密切關注和指導“互聯網+”醫保服務工作,及時總結地方做法,在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規定、醫療服務價格相關規定的前期下,將更多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支持定點醫藥機構提供“不見面”就醫購藥服務,及時滿足人民群眾的就醫需求。
3、會推進醫保基金日常監管、飛行檢查等工作
關于完善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工作,國家醫保局回復:下一步,將積極推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盡快出臺,完善基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并加快推進基金監管有關文書、程序規范和相關標準的制定。同時,進一步完善商業保險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參與醫保基金監管的工作機制,扎實推進醫保基金日常監管、飛行檢查等工作,并統籌推進智能監控、舉報獎勵、綜合監管、信用管理、社會監督等監管長效機制建設,多措并舉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益。
4、執業藥師和醫療機構藥師,或統一管理
關于加快藥師立法步伐,建立藥師管理制度,國家醫保局回復:長期以來,國家高度重視執業藥師(藥事)隊伍建設及其立法工作。自2000年起,國家針對執業藥師立法開展了多次調研,并對執業藥師相關制度法規進行修訂...2013年5月,《藥師法》列入國務院三檔立法計劃...2017年,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根據各方意見,今年6月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加強我國執業藥師和醫療機構藥師的統一管理,有關制度設計和具體內容正在進一步征求意見和論證中。
5、支持藥師享有合理薪酬待遇
關于通過“藥事服務費”補償藥學專業技術成本,國家醫保局回復:下一步,將積極配合衛生健康委、藥監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統籌考慮藥學服務的成本和價值,支持藥學服務發展。一是指導地方統籌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總結推廣地方體現藥學服務價值的做法,積極推廣有益經驗。二是配合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支持藥師享有合理薪酬待遇,保障藥師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強藥師職業吸引力。三是完善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政策。對具有獨立服務產出、患者可以選擇的藥學服務活動,研究完善項目轉化,合理制定調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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