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代購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作者:佚名 來源:醫藥網 2018-5-25 打印內容
隨著海外代購渠道日漸多樣化,“海淘族”的清單也越拉越長,除了化妝品、奢侈品外,許多人開始熱衷于海淘藥品,在不少海淘族看來,國外藥品成分更好、更安全、副作用小、見效快,一些“網紅”產品甚至被奉為“神藥”,經常出現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但是,在法律專業人士看來,代購藥品背后暗藏諸多風險。
藥品進口有規矩
我國對藥品進口的管理有著明確嚴格的規定,《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放進口藥品注冊證書。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麗穎表示,進口藥品除了需要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外,我國法律對于進口口岸也有嚴格的要求,《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必須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并由進口藥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藥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即個人攜帶少量自用的藥品入境不需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申請進口藥品注冊證書,不用辦理進口備案等手續。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鄧勇表示,上述規定提出了兩個衡量標準——“自用”和“少量”,在海關實際監管中,對于在國外購買少量藥品寄送入國內的,一般都按該項規定執行,但是這項規定明顯不適用于購買大量藥品帶入國內進行轉手銷售的行為。
由此可見,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對藥品實行涵蓋研發、生產、經營、使用等各環節的全生命周期監管。海淘藥品無論是個人自用,還是代購銷售,均需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可任性而為。
代購藥品方或涉刑
2014年,陸勇銷售假藥案轟動一時,陸勇因給千余網友分享購買仿制格列衛印度抗癌藥渠道,被稱“抗癌藥代購第一人”,被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起訴。格列衛仿制藥并非沒有療效的藥品,相反其藥效與原研藥基本相同,但陸勇沒有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其行為涉嫌銷售假藥罪。后來法院認定陸勇購買藥品只是為了幫助朋友,并未從中牟利,不構成銷售假藥罪,最終免予刑事處罰。
所謂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藥品、非藥品。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張麗穎介紹說,根據規定,“海淘藥”因具體生產主體、購買渠道、銷售人員、代購方式、藥品分類等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違法行為。例如,一部分所謂“海淘藥”的實際生產廠家是沒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黑作坊”,也沒有獲得藥品批準文號,部分是保健食品冒充藥品,還有的“海淘藥”在運輸、保管、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質量變化等,涉及違反藥品行政許可、藥品質量監控等行政管理規定,從而導致行為人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等行政處罰;嚴重者涉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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