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中標價與帶量采購走向何方?
作者:醫藥經濟報 來源:醫藥經濟報 2020-5-8 打印內容
國家醫保局主導的帶量采購已進行第二批,有坊間消息說今年會推出第三批。原則上,對過評的藥品均會實行帶量采購(視品種具體情況由國家或地方組織進行)。同時也推進醫保目錄準入與支付標準(價格)緊密結合,改變了以往醫保藥品常規目錄調整僅只對通用名(或附加臨床使用限制),而不涉及支付標準(價格)的歷史。
從目前帶量采購的趨勢可以看出,不管是對通過國家談判還是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進行帶量采購,都有一個共同點——產生結果之時,醫保支付標準也同時產生:前者支付標準與談判“價格”掛鉤,后者支付標準與中選“價格”劃等號。未來的發展支付標準,將成為藥價形成“天花板”的重要因素。藥品進入目錄后,進入國家集采或各省采購以此標準來掛網,而協議期滿續簽的藥品,則允許在這個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二次議價”(降價為主)。需要逐漸完善這種采購模式并在省級集采中全面推廣,借此構建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體系,最終推動形成良性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但是,由于過評企業的具體情況,出現有些品種過評企業已達20余家,但是根據中標企業取“N-1”的原則,對過評企業多的品種,中標企業目前最多也只能6家,這對集采沒中標但同樣花了大量人力、物力用于過評的企業有失公允,同樣以中標價格高低按順序對供應地區進行遴選,那么在臨床實踐中,很多地區的患者失去了對心儀藥品的選擇權。同理,一些臨床經驗豐富的醫生也失去了使用得心應手的品種的機會。同時還出現了在中標的同通用名藥品中,由于中標價格低的肯定遴選用藥量大的發達地區,反之,不發達地區則會面臨使用中標價較高的品種,所以,藥品的支付標準也會影響醫生處方及患者的選擇。
鑒于此,在未來按通用名來進行統一支付的原則下,支付標準將成為一個標桿。建議臨床用藥應根據患者承擔能力“豐儉由人”,可以做一些選擇。以往“一品兩規”的做法還是可取的,這不僅會影響醫院對于用藥的態度,也會影響藥企對藥品定價的重新考量。
國家醫保局帶量采購藥品在第二次目錄中出現非醫保藥品理應屬于正常情況,因為帶量采購的所有文件沒有哪一條顯示只采購醫保藥品而不許集采非醫保藥品。但從多途徑、多層次對藥品進行采購的維度考慮,一些過評的自費藥建議可由衛健委組織醫聯體或醫共體進行團購。同樣,一些短缺藥則由工信部、衛健委、醫保局、商務部等主管部門互相配合予以完成,或是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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