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第二批藥品集采政策正向“體系化”轉變
作者:醫藥網 來源:醫藥網 2020-1-10 打印內容
2019年12月29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采購品種涉及阿比特龍口服常釋劑型等33個品種,覆蓋糖尿病、高血壓、抗腫瘤和罕見病等治療領域,涉及100多家醫藥生產企業。這標志著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正式啟動。
第二批藥品集中采購與第一批藥品集中采購的區別和進步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不在限定里區域,從區域試點向產品試點過渡,同時向制度化和體系化過渡。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采堅持"4+7"試點及擴圍的基本原則、主要政策和組織操作模式,并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推進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制度的常態化,不再選擇部分城市試點,一次招采即在全國同步實施。同時,堅持"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工作機制,堅持平臺操作的專業化和穩定性,由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
2. 明確了各地的采購基數的計算方式。
各地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由各地確定,且計算規則如下,即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1家的,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50%;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2家、3家、4家及以上的,分別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60%、70%、80%。按照集中采購工作安排,2020年1月17日將開標產生擬中選結果,全國各地患者將于明年4月份用上第二批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
這一點相對第一批進入集中采購要合理很多,入選企業一家起碼能保證一半的市場銷量,入選企業多家的,那么對應的市場份額就會越來越大,可以保證多家入選企業相對合理穩定的市場份額。
3. 明確了違規企業的處罰方式。
企業列入"違規名單"的,不僅會取消其申報、中選和配送資格,同時取消其在列入"違規名單"之日起2年內參與各地藥品集中采購、配送的資格。
第一批藥品集中采購國家政策并沒有明確提出了違規企業的處罰方式,也沒有確定哪些個行為是違規,這次明確提出了,哪些個行為是違規行為,同時違規行為將會獲得怎樣的處罰。
4. 明確了入圍企業準則。
這一點要比第1次集中采購好很多,6家入圍,給通過一定評價的企業有更大的選擇權。
5. 對入圍企業可以選擇供應地區的標準確定。
擬中選企業統一進入供應地區確認程序。第一順位企業優先在供應地區中選擇 1 個地區。優先選擇完畢后,從第一順位企業開始所有擬中選企業按順位依次交替確認剩余地區,每個擬中選企業每次選擇 1 個地區,重復上述過程,直至所有地區選擇確認完畢。擬中選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產能確認供應地區,輪到選擇時必須做出確認,不得棄權,否則視同放棄擬中選資格,由其他擬中選企業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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