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待遇清單管理如何影響醫藥市場
作者:財新網 來源:財新網 2019-8-2 打印內容
7月22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管理制度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延續了國家醫保局在監管層面的原有邏輯,首先,權力持續上收,但會在保證基本規則的前提下給予地方一定的靈活性。其次,加深保障并提高保障層次,這將推動現有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的加速轉型。
第一,在基金支付的項目和標準上,《意見》明確了國家統一制定規則,各地在這一規則上可有一定的靈活性。
首先,在藥品目錄上,原先的省級醫保目錄將不再獲得允許,“國家統一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各地嚴格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執行,原則上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這意味著國家醫保局將這一權力直接收歸中央,也不再給予地方以靈活性,藥企很難寄希望于通過省級醫保目錄增補來彌補未能進入國家醫保目錄的缺失。
其次,在醫療服務項目上,“國家統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和設施范圍,各省可在國家規定范圍內適當調整”。由于中國各地差異較大,醫療服務項目在不同地區的需求側重點不同,各省將在統一規定的前提下做出調整,這意味著醫療服務項目和設施范圍的規則制定也將全部由國家制定,各地只能在限定的范圍內進行調整。
最后,在醫保支付標準上,“各統籌地區可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和設施以及適應各種支付方式的醫保支付標準。國家統一制定支付標準的,按國家規定執行。”這意味著醫保支付標準未來將主要由各省自己制定,但如果國家制定了統一的標準則必須按照國家標準來確定。
從藥品支付標準來看,4+7集采所確定的價格未來可被視為醫保支付的全國標準,而目前各省正在展開的藥品集采則可視為地方自己的標準。結合前一階段流傳的第二輪集采的內部座談會紀要,可以看出國家醫保局在第二輪集采之所以不擴容,主要是為了推動這一原則在全國展開。第二輪集采還是集中在原有25個品種,但在全國執行,這意味著國家藥品支付標準在全國的推開。同時,其他品種在地方集采的試點可以進一步展開,從而有利于地方醫保支付標準的形成。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在全國用量較大的藥將更多由國家制定支付標準,而在某些地區用量較大的藥品則更多的會交給地方。從一直開展的某些地區的聯合采購來看,幾個省聯動產生的價格也有可能會成為部分地區共同的醫保支付標準。
在這一過程中,國家醫保局和各地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聯動,特別是在部分藥品快速放量的情況下,國家醫保局的集采可隨時進入市場,這對藥價的影響將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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