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處方藥“不應封死”
作者:醫藥網 來源:醫藥網 2019-5-8 打印內容
呂薇指出,這說明現有的規定已經有比較明確的管理辦法了,因此建議要落實主體責任,創新監管,利用互聯網技術和運用大數據實現網上藥品銷售的科學監管和社會共治。
假劣藥認定尚需進一步明確
關于“假藥”和“劣藥”的認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的另一個話題。
此前,影片《我不是藥神》中的印度藥品格列寧在中國未登記或批準上市,所以被稱為假藥,也一度引發關注。
此次修訂草案中第93條中對假藥的認定方面,明確了“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及銷售的”這一情形。
曹建明表示,熱播電影《我不是藥神》反映出那些自身患病又經濟困難,不得不購買未經批準的國外藥,這一人群所面臨的困境,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真實案例,值得高度重視。建議利用這次修改機會,對“假藥”的認定標準再作深入研究,即重新審視該條規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需把握的度。
呂薇也表示,關于禁止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規定,建議重新分類,增加一類違禁藥品。因為修訂草案第93條當中將國家禁止使用和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視為假藥,這樣不夠嚴肅。“假藥就是假藥。國家禁止使用的,尤其是沒經批準進口的藥,怎么就成了假藥了?應進一步研究。”
呂薇建議在重新分類的基礎上,增加一類禁止藥品,在處罰上可以比照假藥處罰,同時進一步梳理什么是假藥和劣藥。
修訂草案第93條中規定,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成分不符的為假藥。而第94條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這兩條也引起呂薇關注。“我覺得含量不夠和成分不對在某種程度上是一樣的,而且第94條中的劣藥大部分講的是過期和不標注批號的藥品。建議直接說哪幾類屬于劣藥就行。”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柳紅表示,建議草案中對劣藥的認定再增加一項,即使用過期原料等不符合藥用要求原料生產的,也應該視為劣藥。理由是在藥品監管的實踐中,藥品生產企業使用過期原料生產藥品的行為時有發生,實踐中對檢驗不合格的成品,一般按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規范責令限期改正,處罰過輕。
對此柳紅建議,在第94條劣藥這一項里加上一款,將使用過期原料進行不符合藥用要求生產的,按劣藥予以規制。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