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來了,這些企業將停產停業……
作者:醫藥網 來源:醫藥網 2018-11-16 打印內容
11月11月晚間,當大家還在“雙十一”狂歡中“剁手”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據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見稿)》是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衛健委等部門共同負責疫苗管理法起草工作,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25日。
▍這些企業,將被停產停業
此前,國家藥監局和吉林省食藥監局雙雙下發對長春長生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長春長生處以共計91億元的罰款,這也成為了中國醫藥行業歷史上最大金額的一筆罰單。
當時有媒體報道,國家將出臺疫苗管理法,對疫苗進行專門管理。如今,征求意見稿真的來了。
根據征求意見稿,對疫苗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有以下明確規定:
輕微違法行為處罰: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
(一)執行質量管理規范存在非嚴重缺陷的;
(二)生產工藝、設施設備和場地變更按規定應當備案或者報告而未備案或者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人員變更報備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年度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信息公示制度的;
(六)其他不具有主觀故意的輕微違法行為。
較嚴重違法行為處罰: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在違法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
(一)執行質量管理規范存在嚴重缺陷的;
(二)生產工藝、設施設備和場地變更等按規定應當審批而未經批準的;
(三)發現上市銷售的疫苗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采取召回措施不力的。
嚴重違法行為處罰: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撤銷上市許可證明文件,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沒收其在違法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一)提交虛假臨床試驗或者上市許可申報資料的;
(二)編造生產檢定記錄、更改產品批號的;
(三)提交虛假批簽發申報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批簽發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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