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救助道阻且長 基金先行能否破題?
作者:佚名 來源:醫藥網 2018-1-19 打印內容
我國臺灣地區:基金救助模式
2002年,我國臺灣地區成立了“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作為執行藥害救濟的專責機構,保障嚴重ADR的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
根據我國臺灣地區有關規定,藥害指在正當合法使用藥物情況下,因ADR所致的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藥害救濟也僅限于上述范圍。
藥害救濟的基金來源中,藥企繳納的救濟金是最主要的部分。藥品生產企業需按照上一年銷售額的千分之一來繳納救濟金;饡暬鸬氖罩闆r可自動調整征收比例:可由千分之零點二浮動至千分之二;如果某企業生產的藥品在當年發生藥害事件,則次年的繳納標準最高提高至千分之十。
除了救濟金的收取、管理、給付外,基金會作為公益公正的仲裁機構,還需負責藥害救濟案件的調查。在藥害救濟申請過程中,是否符合救濟條件以及具體救濟金額,則由我國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設立的由醫藥學、法學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根據我國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基金會需要承擔藥害救濟制度的咨詢與倡導。基金會剛剛成立時,并非每種藥都適用于藥害的賠償。只有經有關部門審核認定為具有質量保證的藥品,再經過當地臨床藥學會專家對藥企信用、道德觀進行評估合格后,才可納入藥害救濟范圍。如今,我臺灣地區所有處方藥品均需加入基金會的保障,否則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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