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指導遼寧省藥品現代物流活動,建立覆蓋全省的藥品現代物流體系,日前,遼寧省藥監局出臺了《遼寧省藥品現代物流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藥品現代物流是指依托現代化物流設備、技術和信息管理,通過專業化物流服務體系,優化藥品出入庫、存儲、分揀、配送等作業流程,實現藥品物流管理和作業的規模化、集約化、規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我省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開展藥品現代物流活動以及企業從事被委托儲存配送藥品業務應當符合《標準》要求。
《標準》對藥品倉庫設置條件進行了細化。藥品倉儲區域應設置為平面庫或高架倉庫或自動化立體倉庫。平面庫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4米,建筑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高架倉庫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6米,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自動化立體倉庫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20米,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
對于藥品現代物流裝置和設備,《標準》要求,企業應配備實現藥品入庫、上架、分揀、傳送、出庫的現代物流系統裝置和設備,包括機械化裝卸、傳送設備和自動化或半自動化分揀設備,主要由入庫管理設備、存儲設備、庫內輸送設備、分揀及出庫設備構成。經營冷藏藥品還應當配備冷藏車、保溫箱等運輸設備。
此外,《標準》還明確了物流業務崗位人員及物流信息管理系統。企業應設置物流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物流管理工作,至少配備1名物流專業管理人員和1名計算機相關專業人員。企業應建立滿足藥品現代物流運營需要的倉儲物流信息管理系統,系統采用條碼掃描或無線射頻等識別技術,覆蓋收貨驗收、上架、儲存、補貨、盤點、出庫等藥品倉儲物流質量管理全過程,實現各作業環節自動、連續的物流傳送。
《標準》全文如下:
遼寧省藥品現代物流標準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我省藥品現代物流活動,發揮其高效快捷、集中統一管理的優勢,建立覆蓋全省的藥品現代物流體系,確保藥品供應及時、保障藥品流通質量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藥品流通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藥品現代物流是指依托現代化物流設備、技術和信息管理,通過專業化物流服務體系,優化藥品出入庫、存儲、分揀、配送等作業流程,實現藥品物流管理和作業的規模化、集約化、規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三條 藥品現代物流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建立與其藥品現代物流經營范圍及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采用信息化手段對物流、經營活動統籌管理,實現物流、經營全過程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確保物流、經營全過程藥品質量與安全。
第四條 我省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開展藥品現代物流活動以及企業從事被委托儲存配送藥品業務應當符合本標準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設置與其藥品現代物流業務相適應的物流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物流管理工作,至少配備1名物流專業管理人員和1名計算機相關專業人員。
第六條 企業應對從事收貨驗收、養護、保管、出庫復核、運輸等崗位工作的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培訓,各崗位人員應熟悉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及物流相關操作要求。
第七條 企業應制定符合藥品現代物流管理要求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從事被委托儲存配送藥品業務,也應制定被委托儲存配送藥品相關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
第八條 從事被委托儲存配送業務,企業應制定委托儲存配送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范本,明確委托方、被委托方各自責任,內容至少包括:委托儲存配送藥品的范圍和期限;收貨驗收、儲存、出庫、運輸、退回等倉儲、物流過程涉及藥品質量問題處理程序和責任約定等。
第九條 企業應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物流配送能力以及被委托儲存配送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等倉儲設施。藥品倉儲區域(包括收貨驗收區、儲存區、揀選作業區、集貨配送區等)應設置為平面庫或高架倉庫或自動化立體倉庫。
(一)平面庫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4米,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高架倉庫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6米,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自動化立體倉庫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20米,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從事被委托儲存配送業務,藥品倉儲區域用地應為自有或租賃期限不少于2年。
(二)除特殊藥品、冷藏藥品以及中藥材、中藥飲片、化學原料藥外,其他常溫、陰涼儲存藥品的零貨均應通過現代物流系統揀選、傳送和出庫。零貨揀選區域溫度控制范圍應是10℃-20℃。
第十條 企業應配備實現藥品入庫、上架、分揀、傳送、出庫的現代物流系統裝置和設備,包括機械化裝卸、傳送設備和自動化或半自動化分揀設備,主要由入庫管理設備、存儲設備、庫內輸送設備、分揀及出庫設備構成,具體配置要求如下:
(一)入庫管理設備。在倉儲管理系統協同控制和管理下,實現貨位自動分配、自動識別、自動尋址功能。
(二)存儲設備。配備托盤、自動化立體貨架或高位貨架及其他貨架(如隔板貨架、流利式貨架等)。高架倉庫應配備重型組合式貨架,零貨區應配備隔板貨架或流利式貨架。托盤、貨架全部標識條形碼,實行貨位管理,一位一碼,通過倉儲計算機系統控制、管理和統一調度。
(三)庫內輸送設備。輸送設備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輥道式、鏈條式或皮帶式輸送機,覆蓋收貨驗收區、儲存區、揀選作業區、出庫復核區、集貨配送區,通過動力輸送線實現自動、連續、閉合的物流傳送。
(四)分揀設備。采用條形碼掃描或無線射頻、電子標簽、貨到人等識別技術或自動化分揀機完成分揀,通過動力輸送線傳送至出庫復核區、集貨區。拆零揀選應選用數碼揀選系統(電子標簽DPS不少于300枚)或無線射頻技術(手持終端RF/PDA不少于20臺)。
(五)出庫設備。輸送系統自動分配出庫復核口,采用條形碼掃描或無線射頻等識別技術完成復核操作。出庫復核滑道不少于5條。
第十一條 企業應配備與經營規模、配送能力相適應的封閉式藥品運輸車輛。經營冷藏藥品的,還應當配備冷藏車、保溫箱等運輸設備。冷藏車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QC/T449-2010保溫車、冷藏車技術條件及試驗方法》要求。從事被委托儲存配送業務,自有運輸車輛不少于10輛、冷藏車不少于2輛、保溫箱不少于10個。
第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滿足藥品現代物流運營需要的倉儲物流信息管理系統,系統采用條碼掃描或無線射頻等識別技術,覆蓋收貨驗收、上架、儲存、補貨、盤點、出庫等藥品倉儲物流質量管理全過程,實現各作業環節自動、連續的物流傳送。
第十三條 從事被委托儲存配送業務,企業倉儲物流管理系統應當具備與委托方藥品購銷存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的條件,實現驗收、入庫、儲存、出庫、退貨操作等物流作業數據在委托方、受托方之間信息交換實時同步;按委托方指令實現藥品出入庫、配送全過程質量管理、控制和可追溯。
第十四條 從事被委托儲存配送業務,企業應當至少配備兩套互備的服務器系統(雙機熱備)或NAS網絡存儲服務器,實現無人工干預持續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企業應配置運輸管理系統,具備對藥品運輸計劃、品種、數量、批號、工具、人員、過程、發貨時間、到貨時間、簽收、冷鏈藥品過程溫度以及委托運輸情況等進行跟蹤、冷鏈定位、記錄、調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