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零售行業的發展,政策比市場更重要。一是政策變化可以影響甚至決定市場變化;二是政策變化的可預測性遠遠低于市場變化的可預測性;三是零售企業對政策的適應程度決定了零售企業的強弱甚至存亡。4+7之后,零售藥店將向何處走去,是未來醫藥行業格局中一個關鍵的命題。
藥品零售業的發展,政策比市場更重要。
第一,政策變化可以影響甚至決定市場變化;第二,政策變化的可預測性遠遠低于市場變化的可預測性;第三,零售企業對政策的適應程度決定了零售企業的強弱甚至存亡。
而一場4+7帶來整個醫藥行業巨變的當下,藥品零售的格局也正在發生關鍵性的變化。最直觀的體現,可以通過數字來體現。
一方面,2018年,全國藥店總數48.9萬家,創歷史新高,店均覆蓋人數2854人,藥店市場處于超飽和狀態。連鎖率52.14%,也創歷史新高。
但另一方面,藥品零售終端的增速卻呈現完全相反的局面。2018年全國藥品零售終端消費3842億元,比上年增長4.85%(中康數據為增長4%),是本世紀增速的最低水平,也是藥店零售額增速首次低于全國GDP增速、低于全國醫藥產值增速、低于全國醫藥銷售額增速。
2019年一季度,藥店銷售972億元,同比增速為5.1%。零售藥店依舊處于增長低谷。而且,一季度客單量下降4.3%,只是依靠客單價增長9.8%,才維持5.1%的增速。同時,非藥品銷售占比從前兩年的27.0%下降到25.0%,藥店多元化經營之路受阻。
至于原因,今年來以4+7為代表的集中采購,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作用。首先體現在,其推動醫院藥品大幅度降價。
2018年12月作為國家試點的4+7藥品集中采購中,31個試點通用名藥品入圍,25個中選。平均降價52%,最高降價96%。這次集中采購帶給藥品零售業的影響也是深遠的。
如此大幅度的采購降價,會否延伸到藥店?藥店的售價跟不跟?醫保的支付標準怎么定?藥店享不享受醫保按照預采購量價格的30%給醫院的預付款?都是零售藥店面臨的問題。
隨著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國產仿制藥數量的增加,今年可能在秋季推出的第二次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采購入圍品種將遠超首次的31個。
其次,零差率帶來醫院藥品銷售的極低價。
醫院零差率所取消的加成,由醫療費用提價(90%)和財政補貼(10%)彌補。這一措施,從醫院看,總收入不變;從醫保和病人看,總支出不變;從藥品生產企業看,總售價(二次議價另說)不變。
但是零差率對藥品零售企業不公。當前的醫院藥品采購,有行政強制壓價、有省級集中采購的競爭降價、有醫藥不分形成壟斷地位導致的二次議價,進價已經極低。零差率后,銷價也極低。反觀藥店的設施投入、人員工資、鋪底資金、經營損耗、稅金繳納、投資者回報,都必須靠進銷差價來分攤。在這種財政扶持一方的競爭格局下,藥店生存越來越難。這也加劇了醫藥不分。
第三,統一支付標準卡死了藥店對一些藥品的銷售。
統一醫院和藥店的醫保支付標準最為嚴重、最不合理的是,醫院藥店處于兩種完全不同的體系之內,兩者之間不應該采用同一個價格。
醫院:醫院藥品銷價雖低,但由于以財補藥和以醫補藥,所以,醫院可以接受較低的醫保支付標準,如有二次議價,還能繼續獲利。
藥店:藥店沒有政府對藥價的補貼,售價必然大大高于醫院。所以,如果藥店以和醫院相同的價格銷售藥品,則可能虧本。
面對以財補藥、以醫補藥的醫院這樣的對手,處于市場配置資源、公開競爭狀況下的藥店絕無招架之功,更無還手之力。
這種統一醫保支付標準加上集中采購加上取消藥品加成,分明是要把病人買藥繼續滯留在醫院,強化并固化了醫藥不分。
統一醫保支付標準,藥店或被迫退出經營醫保藥品;或直接倒閉。對面向千家萬戶的藥店來說,將是大幅度行業萎縮、人員下崗。
所以,統一醫保支付標準,已經不僅僅是醫藥不分,而是以醫代藥、以醫驅藥,藥品零售業似乎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幸好現在國內還沒有一個省全面推開,只有一個省開始了試點。
第四,基層醫療機構的不當重復投資、浪費資源引發惡性競爭。
國家在建立基層醫療機構的過程中,沿用了傳統的包辦思路,忽視現在遍布城鄉、開放競爭的零售藥店這個現成資源,使用財政投入建設藥房和維持藥房運轉,這就破壞了藥品零售市場的正常競爭。現在國務院文件已經要求醫院首先是基層醫療機構停建和剝離門診藥房,應當堅決貫徹好。
基層醫療機構小而全的內部藥房,使用率不高,功能還不如藥店,而建設投入和運轉成本卻很高。應該鼓勵零售藥店承辦衛生服務中心。
零售藥店承辦基層衛生服務中心,可以配備醫師、藥師、營養師、美容師、健康管理師,建立和大醫院、專業醫院的業務聯絡,增強服務能力,還可以對本轄區人員建立健康管理檔案,提供有針對性的醫藥服務和普遍性的健康服務,將醫療保障落實到每一個家庭。
第五,醫保定點政策尚未公正完善。
醫保定點藥店的醫保藥品銷售和的非藥品銷售,是零售藥店經營的兩大支柱。前者以社會效益為主,后者以經濟效益為主。這完全符合醫療保障以疾病預防和健康保障為主的改革方向。
關于醫保藥品銷售
醫保支付的費用要占到藥店藥品銷售的近一半。鑒于當前社會醫保費用承擔已經不輕、醫療費用支出卻高企不下的現實狀況,醫保部門對零售藥店的嚴格監管是必然的。但是現在有的地方還存在著定點不科學和定點以后監管不公平的問題:主要是不必要的名額限制,不合理的定點條件限制,不相同的醫院藥店的政策待遇限制。建議醫保局應做調整。
一是公布醫保定點標準和定點規則。按定點標準簽訂醫保定點服務協議(包含規則),按照服務協議處理雙方糾紛。處理意見不一致的,可以申請相關政府部門裁定。
二是統一和公開醫保支付政策。醫保支付對藥店在醫保藥品的報銷范圍、報銷比例、報銷手續、報銷經費來源(當年經費和上年積存經費)的政策待遇方面,至少應當和最基層的醫療機構一致。為了體現醫藥分開,可以更優惠的政策,鼓勵病人到藥店買藥。
三是嚴厲打擊侵犯醫保資金的違法行為。對被查獲的違法行為,依服務協議處理,包括給予停止乃至取消執行服務協議的懲處。并鼓勵企業自律,爭取企業的配合支持,以實現不違法為上。對醫保部門沒有發現而企業自己發現、自己糾正、自己報告、自己處理責任人的,應該免于處罰。
關于非藥品銷售
藥店銷售非藥品,具有獨特的集約經營和市場信譽優勢。
醫保定點藥店騙取醫保資金支付非藥品或非醫保藥品,是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理應受到懲處。醫保查騙是正當合法的行為,應當得到藥店的支持與配合。2018年11月29日國家醫保局印發了《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20條,明確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共五個方面20種。并規定:定點醫藥機構發生欺詐騙保等違約行為的,一律解除服務協議;被解除服務協議的機構,3年內不得申請醫保定點。
但是,醫保部門因此對所有的醫保定點藥店都限制不允許經營非藥品,這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有罪推定”,不但超越法律許可,讓無辜的人受到了牽連,同時也超越權限,涉嫌違法設置行政許可。醫保部門也沒有權力在定點協議中作出不允許多種經營的約定,因為多種經營并不必然導致違反醫保規定。2018年3月21日四川省醫療保險局正式函復該省藥品零售行業協會,“確認在現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協議中,‘零售藥店不得陳列和銷售除藥品以外的化妝品、食品和日用品’的要求缺少法律和行政依據。同意采納貴協會提出的建議,并對零售藥店服務協議進行相應修改。”下文取消了相關限制性條款。這幾年已有湖南、云南等多省醫保部門明確,此類行為非法、違法、超越權限。
但是,最近又有不少市縣的醫保部門發文不允許醫保定點藥店經營非藥品,這是典型的因噎廢食。只要落實打擊侵犯醫保資金的行為,就不必擔心藥店經營非藥品。
第六,藥店配備藥師的要求和藥店藥師業務的充足還不相稱。
2018年末,全國執業藥師注冊人數46.8萬,其中注冊在社會藥店的41.8萬,平均每店僅0.85人。供不應求矛盾十分突出。所以,現在執業藥師在零售藥店掛證,已經較為常見。這里面當然有經濟原因,但也與當前工作所需不相稱有關。
職責中規定的有些內容,需要的是知識和權威;有些內容,難以有剛性要求。唯一可考核檢查的是審核與調配處方職責。但由于醫療機構流出的處方并不多,一般只約占零售藥店銷售額的1~2%,發揮的作用不大。執業藥師無事可做、少事可做,零售藥店自然不愿意花大代價去聘用執業藥師。
一些地方就采用了遠程審方、線上藥事服務的辦法,以提高執業藥師的工作效率,也有在柜臺上放一塊牌子,注明“執業藥師不在崗,暫不銷售處方藥”。各地藥監部門對這些變通辦法認同程度并不一致。
國家嚴查藥師掛證,再加上國家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其他措施所增加的成本,可能促使一些藥店退出市場。所以希望國家能設一個過渡期、有一個過渡辦法來因應這個過程。
第七,處方外配困難重重。
外配處方雖經各級政府多次發文,卻依然難以落地。其原因:一是醫院對用藥風險的恐懼,尤其在當前醫患矛盾比較劇烈的時期;二是衛健部門既是醫院的主辦部門又是醫院的主管部門,明里暗里對醫院的相助;三是醫保部門傳統觀念的束縛,總認為應對少數醫院要比應對多數藥店簡單,總認為直接管理醫院要比間接管理藥店容易,總認為醫院藥價比藥店還低,總認為藥店騙保比醫院還多;四是藥品監管方式改革的滯后,藥監部門對處方藥的銷售,從銷售主體、銷售方式、處方約束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還沒有與時俱進;五是醫院藥品價格遠低于藥店,藥店根本沒有競爭力;六是病人認為在藥品銷售的安全廉價方便和售后服務方面,醫院都具有優勢,所以,配藥首選醫院。
綜上所述,到藥店買藥的大多是憑一次處方就可以長期配藥的慢性病用藥、未經過集中采購大幅度降價的醫院藥店價格相近藥品、小毛病不需要處方即可在社會藥店購藥自治的藥品、以及通過DTP方式可以享受到藥廠優惠的藥品。總量也不過1%左右。
藥品零售業和零售藥店正處在一個生死存亡的關鍵時期。希望業內人士深入研究、理清思路、改革應對。